問與答
/Faq
租車發生意外
租了一台車,可是租車公司都沒主動吿知車量沒保險,而租賃合約上,他只叫我簽名,亦沒載明租金金額,是否含保險,現在發生事故。
請問租車公司在出租時沒告知該車量沒有保險,在法律上,或對消費者都沒有責任可言嗎?
按規定租車公司至少一定得有投保意外險,有無投保其他附加險,這點應與租金有關,通常他們也不會告知是否有投保全險(修車部份)所以 這與契約以及租金有關,換言之,租車公司算盤打得很精,車子一旦出租就期待出事,他們反而可以賺到更多
註解前項;
一、你可用肇事聯單依循車號內有080-XXXXXX免付費電話可查詢投保單位,妳傳真一份肇事報案單一份給該單位既可查詢投保單位,問清楚投保明細。
二、修車期間的租金計算式,你可要求提出去年同三月份之租車率出勤情況或最近三個月的平均租車率去計算,並非他說修幾天就算數,畢竟他不可能天天客滿,如能提供客滿稅務發票等證明那當然無話可說。
其次是妳租車時一定有開出一張本票給車行,金額若不滿義務必要提出異議(形同起訴)你在按本人上述提出的二點去向法官說明與答辯(論)既可,租車公司就不能跟你一鴨二吃嚕!
民事問題不用害怕上法院,沒上法院裁斷金額肯定給一鴨二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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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 18:15:14 補充
租車公司可以先要求你賠修車費用,先拿現金,再將車交給保險公司修理,多賺一次,租車公司這樣做很可惡,但卻不違法。
誰說這不算是違法?
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